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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提示】

(C)->Copyright 著作版權

TM->Trademark 當作商標使用,但未註冊

(R)->Registered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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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早期還沒有電腦的時候,在若大的美國地區,申請商標必須搭著馬車翻山越嶺送到專利商標局(USPTO),對於偏遠地區的公司來說,等到文件送達時,已經過了一個禮拜,可能已經被隔壁老王公司已搶先申請了,所以美國商標早期是以「使用主義」(First to use)為主,誰先使用誰就可以得到保護,但光有名稱還不足以讓大眾了解此為"品牌"在行銷,為了證明這是以商標在使用,所以必須在名稱右上或右下方加個TM,除了證明這是林北的品牌之外,來日若有他人來靠北他的才是正宗,這時候就可以看誰能拿出"先使用"的證據,再交由法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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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都已說明,當時還是得要乖乖搭馬車去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商標的吧? 所以經由USPTO核准註冊後的商標,標示當然要跟TM有所區別,所以在商標的右上或右下,就得加個®,表示該商品已註冊Registered,藉此告知消費者與競爭同業,該品牌已是註冊商標,如果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商標專用權人將可對其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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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腦的發展已逐漸成熟,「使用主義」的先使用證據皆可隨意重製,雙方人馬在法院互告(他的證據是假的!! 假的!),經長年訴訟+眾說紛紜,搞得USPTO都要去看心理醫生,況且已經沒有早期舟車勞頓的限制,終於在總統歐巴馬任內期間2013年頒布AIA法案,皆改為「申請主義」(First to file),誰先申請誰就有商標權。

【定義】
TM是Trademark(即“商標”)的簡稱,代表商標的意思,其通常亦被標示於品牌的右上或右下方,藉此告知相關消費者與競爭同業,該品牌已被做為商標使用,而非一般商品名稱或描述性用語。雖然無論商標是否註冊皆可標示TM,但一般來說該符號大多標示在尚未獲得註冊之商標上。

®符號是Registered(即“註冊“)的簡稱,其代表已獲得註冊之意,其通常被標示於品牌的右上或右下方,藉此告知相關消費者與競爭同業,該品牌已是註冊商標,如果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商標專用權人將可對其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TM和®用途之差異】
上述®和TM符號之差異,乃在於®是商標專有權人向他人宣示其己獲得該商標專用權,請他人勿任意使用或仿冒,猶如警示之標示,而TM則是使用人向他人表明其已將該品牌做為其商標之使用,類似提示之標示。所以下回如果當你看到某品牌標示®符號,即表示這品牌業已被註冊為商標,而看到TM時即表示該品牌業已被做為商標使用,並有可能業已提出商標申請,而進而成為註冊商標。

【標示之必要性】
筆者實務上碰到不少商標申請人詢問:是否商標一旦註冊一定要標示®符號或TM符號,如果未標示是否會有不利之影響,或產生無法主張權利之風險,茲就我國及與我國貿易往來頻繁之美國、大陸及歐洲等國之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台灣>,我國商標法對於商標標示並未有相關規定,故註冊商標在我國是否標示®符號或TM符號,並不會實際影響商標權利之行使,不過需注意如未註冊之商標卻標示®符號,則可能面臨標示不實之問題。(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1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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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大陸商標法實施條例,有使用註冊商標可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等物件上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注”或“®”註冊標記之相關規定,惟因該條文並非硬性規定,故實務上商標專用權人可自行決定是否標示,但如果非註冊商標卻標示註冊字樣或標記,按大陸商標法規定,商標主管機關將可對其冒充註冊商標之行為予以制止,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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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美國的商標法雖無明文規定註冊商標應標示®符號,惟實務上在商標受侵害時,卻可能因商標權人未標示®符號進行警示,而成為日後侵權者辯稱其不知該商標為註冊商標之有利藉口,進而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賠償請求金額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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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歐盟的商標法上亦未有商標標示之規定,因此是否標示商標標示,亦不會實際影響商標權利之行使,惟如未註冊之商標標示®符號,在歐洲亦有造成標示不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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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言之,綜觀各國商標法大多並未對針對商標標示有相關或硬性規定,原則上商標權人或使用人皆可自行選擇是否進行標示,惟®和TM符號乃是一般國際交易市場上,通常用來表示商標已註冊或已做為商標使用之標示,筆者建議商標專用權人或使用人仍可在註冊商標或使用商標旁適當地標示®和TM符號,以利消費者或競爭同業清楚辨識其為註冊商標或作為商標之使用,惟仍需注意標示符號之正確性及真實性,以避免日後有主張權利受阻或標示不實之爭論疑慮。

 

【資料出處】

商標標示®和TM有何不同?
http://www.winklerpartners.com/?p=1404&lang=zh-hant

商標R、C和TM的區別,可別標錯啦
https://kknews.cc/finance/b4qq2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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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lackTuna9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